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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簡介 一、概述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加速機關日常處理頻繁之採購作業,陸續完成了「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政府採購電子領標暨電子投標系統」、「共同供應契約公告系統」、「廠商電子型錄系統」及「電子詢報價系統」等系統之開發,以期提升政府採購效率。此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擴大民間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之機會,同時為加速各級機關對共同供應契約商品之公告、下訂與付款作業,特委託中華電信負責規劃、開發及建置「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以下簡稱為本系統。 各級機關如需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之商品時,可運用本系統查詢目前訂約機關所公告之共同供應契約,並利用完善的身分認證技術,直接向廠商訂購合約內商品,本系統將確實完成下訂確認、交貨、驗收與最後的付款作業。故本系統為集合各式電子交易市集服務之全方位整合應用架構,包括所有商品需求調查服務系統、共同供應契約公告服務系統、電子型錄查詢系統、採購及訂單管理系統、電子支付系統、公共工程委員會查核管理系統、適用機關管理服務系統及系統維護管理系統等八個子系統(如下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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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系統定位
本系統的使用者可分成五類 上述使用者均應熟悉瀏覽器(Browser)操作使用。針對此五類使用者的特性分別描述如下:
三、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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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規介紹 政府採購法 第九十三條 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辦理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之共同供應契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法第九十三條所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指該財物或勞務於二以上機關均有需求者。本法第九十三條所稱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指一機關為二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使該機關及其他適用本契約之機關均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訂約機關,指與廠商簽訂本契約之機關。本辦法所稱適用機關,指應依本契約辦理採購之機關。 第四條 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招標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視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標標的之名稱、技術規格、供應區域、預估採購總數量、每次最低採購量、每次最高採購量、報價條件、通知得標廠商供應之程序、廠商每次供應之履約期限、包裝、驗收、保固、爭議處理或其他商業條款。 二、價格及履約期限得因地區而異者,其所適用之各個地區。 三、本契約之有效期及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 四、廠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內對一般大眾之促銷或減讓活動,其價格或條件優於本契約時,應一併適用於適用機關。 五、適用機關。 六、前款以外之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七、本契約變更之程序及條件。 八、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條件。 九、訂約機關及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電傳號碼及聯絡人(或單位)等資料。 十、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 十一、其他必要事項。 第五條 前條第五款所稱適用機關,得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由其中一機關訂約者,為參與協議之各機關。 二、由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等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指定機關及其所屬機關。 三、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訂約者,為中央機關。 第六條 適用機關應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並於辦理採購時通知訂約機關。但本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適用機關有正當理由者,得不利用本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 第七條 本契約應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供各機關利用。 第八條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之程序,應由訂約機關於本契約內訂明;其方式得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由訂約機關為之。 二、逕與廠商為之,並副知訂約機關。
三、本契約規定之其他程序。 第九條 本契約應明定訂約廠商於本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訂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變更本契約。廠商無合理事由而不減價者,訂約機關得終止契約。 第十條 本契約應明定廠商對適用本契約之機關,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或有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未能供應時,訂約機關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一條 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 第十二條 本契約關於統計資料之蒐集與彙報及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所為之通知等事項,由訂約機關統一處理為原則。
第十三條 適用機關與廠商有爭議未能解決者,由訂約機關處理之。 第十四條 適用機關之駐國外機構辦理採購,得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五條 訂約機關為辦理本契約,得向適用機關收取必要之費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 實務操作說明 針對適用機關與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互動使用說明,以期提供適用機關端對於系統操作更進一步的線上教學服務。介紹以機關進入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開始,系統所提供的服務,從系統登入、帳號維護、需求調查、公告商品查詢、採購流程、訂單管理及電子支付作業,一一具備,期使各適用機關均能熟悉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的使用。
政府採購IC智慧卡使用
步驟一:安裝讀卡機
步驟二:開卡
步驟三:註冊
步驟四:使用 政府採購IC智慧卡使用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