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由施行近七十年的出版法廢止後,有關書刊資料送繳至國家圖書館之替代法案—圖書館法未正式立法前,使得歷來依據原出版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規定,徵集編藏國家文獻的國家圖書館頓時無法可據,於是作者萌生各級公共圖書館是否也可以共同分擔蒐集各地方文獻與編製聯合目錄之可能性談起。首先介紹「臺灣省加強文化建設第三期重要措施」與臺灣省公共圖書館特色館藏聯合目錄的內容大概;其次分別探討圖書館館藏合作發展的意義與功用、館藏合作發展的模式與基本要素、以及未來我國臺灣地區公共圖書館推動特色館藏合作發展計畫之芻議與建議等,以為我國各級公共圖書館,蒐藏地方文獻和館藏合作發展奠定一個良好基礎。
【Abstract】
Since the recent abolition of the 1930 Publishing Law, the ROC has lacked a legal basis for its deposit system, originally stipulated in Articles 14 and 20 of this law. Until the enactment of the Library Law, the National Central Library is consequently without reference or basis on how to handle the collection of national documents. This paper proposes a cooperative system in which public libraries share responsibility for collecting publications and compiling an union catalog.
The study first introduces recent measures aimed at strengthening cultural development in Taiwan(1992-1996), and provides an overview of the union catalog of special collections at public libraries in the ROC. It looks next at the significance and function of cooperative collections, models and basic elements of such cooperation, and initial proposals for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pecial collections at public libraries in the Taiwan area.
關鍵字:臺灣、公共圖書館、館藏發展、合作館藏發展、特色館藏、地方文獻
Keywords:Taiwan; Public Library; Collection Development; Cooperative Collection Development; Special Collection; Local Documents
一、緒言—從出版法廢止後談起
幾經幾個小波折,立法院終於民國88年1月12日無異議通過、1月26日總統正式公佈廢止施行近七十年的出版法。這項曾經被反對運動人士及媒體從業者視為箝制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的惡法,正式走入歷史。然而當日在立法院院會同時也通過一項令出版業界興奮的附帶決議:在出版法廢止後,行政院新聞局應調整一切獎助政策,把資源移轉到其他文教機構,或輔導民間自行辦理。(註1)
該法自民國19年12月16日正式頒佈以來,其中歷經民國26年7月8日、民國41年4月9日、民國47年6月28日、民國62年8月10日、民國86年5月7日等五次的修正公佈施行。民國76年7月14日政府宣佈臺灣地區解嚴,同年12月1日宣佈解除報禁以來,即陸續有要求政府廢止出版法之議,直到民國87年2月間行政院新聞局有意準備「修訂不合時宜條文,將以獎勵取代處罰」(註2)之議,經媒體披露後,廣為出版業界、學術界、律師、大眾傳播媒體及民眾支持與熱烈反應;同年9月26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廢止出版法,10月28日經立法院內政、教育及司法聯席會初審通過,而終至於本(88)年1月12日經立法院正式廢止適用近七十年的出版法,為我國落實民主政治、保障言論自由的重要里程碑。惟對該法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將各類型出版品分送國立中央圖書館(按:該館自民國85年1月31日起更名為國家圖書館)之規定,學者專家及民眾大都公開表示應予以保留或由其他法案替代。總結這些學者專家和民眾,在報章雜誌所提出的看法與意見咸認為:
基於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的觀點,政府應確實負起責任,保有原出版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的功能,對各類型出版品進行妥善的完整保存工作;也肯定將國內所出版的各類型圖書文獻送繳國家圖書館,並應將此「寄存制度」發揚光大。至於廢法後的替代法案,有的建議儘快制定「出版品呈繳法」、或規範到「著作權法」的著作權登記以及建請政府儘速展開「圖書館法」的立法程序等不同意見(註3)。
令人扼腕的是:上述關心我國國家文化資產保存的學者專家及熱心民眾的寶貴意見,並未為行政主管當局和立法者所重視;除無法像出版業界繼續保有出版獎助的附帶決議外,圖書館界歷經三十年以上奮鬥的「圖書館法草案」,據瞭解也僅僅在行政院審議中。而有關書刊資料送繳至國家圖書館之替代法案—圖書館法未正式立法前,使得歷來依據原出版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規定,職司典藏全國圖書資料、編製國家書目的國家圖書館頓時無法可據。基於徵集編藏國家文獻與館藏合作發展的理念,於是筆者萌生各級公共圖書館是否也可以共同分擔蒐集各地方文獻與編製聯合目錄之可能性呢?事實上,在民國81年臺灣省政府所推動的「臺灣省加強文化建設第三期重要措施」計畫,有關縣市級社教機構—建立各館發展特色,並加強輔導轄內各社教機構推動社教文化活動項目,第(1)點就有:各縣市立文化中心圖書館建立館藏特色資料的規定,而其最具體的成果就是於民國82年5月間所出版的<臺灣省公共圖書館特色館藏聯合目錄>,可惜後來不再有新版的問世。
二、關於臺灣省加強文化建設第三期重要措施與公共圖書館特色館藏聯合目錄
「臺灣省加強文化建設第三期重要措施」,係臺灣省府為配合中央政策,落實基層文化建設,以提升省民文化水準,自民國75年度起推動「臺灣省加強文化建設重要措施」,至80年度止已執行二期,共六年。基於第一、二期執行結果之檢討,審視當時社會之需要,並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之推動,特訂定本措施,以作為82年度至86年度推動臺灣省文化建設工作之依據。本措施計畫透過整體規劃原則、全面發展原則、重點建設原則和全民參與原則,以期達到:
(一)結合傳統與現代,建立各級社教機構特色,發揮其功能。
(二)推動社會通識教育,培養全民讀書風氣,建立書香社會。
(三)加強藝術欣賞教育,提升民眾藝術欣賞興趣及能力。
(四)推廣休閒育樂活動,增進國民身心建康。
(五)結合民間力量,實現文化均富理想。
(六)推行現代倫理建設,導正社會風氣(註4)。
至於第三期重要措施中有關於圖書館「館藏特色」建立的提示,在「調整並確立各級社教機構專業分工,充分發揮其功能」項下,執行重點之第2點、第3點中就有明白揭示:
(一)第2點揭示:
縣市級社教機構—建立各館發展特色,並加強輔導轄內各社教機構推展社教文化活動。
(1)各縣市立文化中心圖書館建立館藏特色資料。(如附表一)由各縣市政府主(承)辦;教育廳、省立臺中圖書館協辦;經常辦理。
(二)第3點揭示:
鄉鎮市區級社教機構—建立各鄉鎮市區圖書館重點發展特色;並結合學校、村里社區及民間團體等推展社教文化活動。
(2)由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主(承)辦;教育廳、省立臺中圖書館協辦;經常辦理。
就在此法源依據下,臺灣省公共圖書館特色館藏聯合目錄為推動本項措施,第一個代表性作品。該聯合目錄主要內容大致如下:
臺灣省公共圖書館特色館藏聯合目錄:全省21個縣市立文化中心圖書館特藏∕臺灣省立臺中圖書館編.--臺中市:編者, 民82 3冊 ISBN 957-00-2117-9(套)
本目錄係臺灣省21個縣市立文化中心圖書館,依據「臺灣省各縣市立文化中心(圖書館)館藏特色表(如附表一)」執行而編製之特色館藏聯合目錄,收錄範圍為各館(至民國81年6月底止)之特色館藏,其中包括中日文書、西文書、非書資料等26,198筆資料,以達到各館間互通有無、資源共享之目的。全書採電腦建檔方式,以卡片形式呈現,中日文圖書以分類號為序,同類號者再以書名、著者排序。西文書以題名字母排序,非書資料則依題名筆劃順序排比。每筆書目資料著錄項目依序有:電腦系統識別號、書名、著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面(冊)數、高廣、叢書註、收錄圖書館簡稱及分類號等。參與的21個縣市立文化中心圖書館,包括:宜蘭縣、基隆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縣、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臺南縣、臺南市、高雄縣、澎湖縣、南投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等縣立文化中心圖書館以及新竹縣立圖書館(於85年3月併入新竹縣立文化中心)、嘉義縣立圖書館(於85年7月併入嘉義縣立文化中心)、臺南市立圖書館等館藏資料。同時根據本聯合目錄正文前之收錄單位一覽表所載,與館藏特色表(如附表一)相比較,筆者發現各縣市立文化中心圖書館,與實際收錄之特色館藏稍有變動,情況大約如下:
(一)臺北縣立文化中心:增收錄礦業類。
(二)桃園縣立文化中心:增收錄農業史料類。
(三)新竹縣立圖書館:增收錄客家文物類。
(四)苗栗縣立文化中心:增收錄農業史料類。
(五)彰化縣立文化中心:增收錄花道景觀設計類。
(六)臺南縣立文化中心:增收錄禮俗、音樂類。
(七)臺南市立圖書館:將音樂、戲劇類,改為臺灣誌、大陸資料。
(八)高雄縣立文化中心:增收錄工業、客家文化、軍事、觀光類。
(九)澎湖縣立文化中心:增收錄觀光、美術類。
令人遺憾的是:本聯合目錄收錄之範圍為各館至民國81年6月底止的館藏資料,在「臺灣省加強文化建設第三期重要措施」計畫結束(民國86年6月日)後,並未有第二版或續編的發行出版,對於有心研究此期間關於這些主題的圖書出版概況與各責任館蒐集各類特色館藏圖書資料的執行效益,根本沒有資料可循。
三、圖書館館藏合作發展的概念與基本要素
積極的建立和維護館藏資源,以滿足讀者對「知」的需求,乃是現代化圖書館的首要任務。但是由於過去數十年來圖書資料以等比級數的驚人速度暴增而圖書資料的價格又節節上揚,一個圖書館在購書經費和館藏空間的限制下,幾乎不可能單獨負擔蒐集「所有」圖書資料的責任,同時又必須面臨讀者「需求」日益增加的情況下,於是各個圖書館間乃有館際合作、合作採訪或合作館藏發展的作法。茲將館藏合作發展的意義與功能、國內外圖書館合作發展館藏的作法,以及館藏合作發展制度的模式與成功基本要素,簡略介紹於下,以供讀者參考。
(一)館藏合作發展的意義與功用
所謂「合作館藏發展(Cooperative Collection Development)」係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圖書館,經由館藏發展責任上的分配,同意在一定範圍內,儘數購買所可能獲得之資料,以增加資源之分享,避免重複之浪費(註5)。在中國大百科全書的「圖書館學、情報學、檔案學」卷中更明白指出:合作館藏發展為圖書館館藏建設和管理的基本方式之一。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圖書館在自願基礎上,通過分工,各自儘可能將一定範圍內的文獻收集齊全,使各類型、各學科文獻在整體上更為充實,避免不必要的重複浪費,並在此基礎上促進資源共享(註6)。我國討論館藏合作發展的文獻,較早稱為合作採訪(Cooperative Acquisition),近年來則多用「合作館藏發展」或「合作發展館藏」等名詞。對於前後期兩種不同的說法,吳明德教授在館藏發展一書中,提出他的看法,認為:平常圖書館員所熟悉的館際互借、合作採訪等活動,並不一定能稱為合作館藏發展。所謂合作館藏發展,必須是圖書館之間在館藏的建立與管理等方面有正式的協議,圖書館的館藏發展政策互為影響,而且保證彼此的館藏能夠互相依賴。合作館藏發展不僅要做到目前館藏資源的共享,也應規劃未來館藏資源的共享(註7)。
館藏合作發展是將館藏的責任分散,但合而為一個整體,這即是王振鵠教授在圖書選擇法乙書中所云:合作制度,其構想是集中人力、財力,擴大蒐集資料,謀更有效的服務(註8)。Keith Michael Fiels 認為合作館藏發展有下列的功用(註9):
G. Edward Evans 也指出合作館藏發展的功用在於(註10):
總而言之,圖書館雖然無法達到自給自足的地步,但藉由平等互惠、互相依賴及出於自願的基礎上,所推展的館藏合作發展使圖書館更有信心,能夠滿足讀者對資訊的需求,使圖書館的書刊購置經費能夠做最妥善地運用。
(二)國內外圖書館合作發展館藏的作法
德國是世界上較早開展館藏合作發展活動的國家,於1921年、1949年分別有政府或研究協會撥款採購外國重要科學期刊、圖書資料等計畫。英國則在二十世紀初期,即有人倡議以合作方式整合各圖書館之資源,合作初期發展以館際互借為基礎,著名而成功的計畫有:一九四八年大都會專藏計畫(Metropolitan Special Collections Scheme)、一九六六年非洲圖書資料常務會議之地區專責計畫(SCOLMA Area Specialization Scheme),尤其是後者,為25所大學及研究所按地區或學科,在沒有任何經費補助下,分工蒐集非洲地區的出版品計畫。美國的圖書館界一向重視館藏合作的發展,也有相當的成果,如構想於1942年著名的法明敦計畫(Farmington Plan)、1960年代的拉丁美洲合作採訪計畫(Latin American Cooperative Acquisitions Program-LACAP)、480號法案(Public Law 480Program)和計畫於1966年開始實施的全國採訪暨編目計畫(The National Program for Acquisitions and Cataloging)、以及由美國研究圖書館組織(Research Libraries Group)與研究圖書館學會(Association of Research Libraries)合作,於1983年開始進行的北美館藏要覽計畫(North American Collections Inventory Project-NCIP),此計畫的主要目的是要發展一個能夠協助研究人員查尋北美地區研究資料的線上館藏要覽計畫,同時也希望協助圖書館進行全面性研究館藏的協調管理,以協助圖書館決定合作維持研究資源的責任分配。
日本文部省(Ministry of Education)為促進大學圖書館的活動,於1977年開始提供期刊訂購經費給各大學圖書館,目的在使大學間合作收藏外國自然科學期刊,促進期刊資訊的利用,並改善圖書館服務。1980年以後,文部省計畫成立「科學資訊系統國家中心」,以協調、促進科學資訊的研究發展、蒐集並傳布資訊的目錄及館藏地、提供資訊檢索服務、建立資料庫及從事教育及訓練為主要目的。在該系統之下有十所大學圖書館所組成的「外國期刊寄存圖書館」,由文部省提供購書經費,各館分別就指定的主題分工蒐集典藏,成為國家期刊中心。
中國大陸則在1987至1990年間提出「全國文獻資源調查與布局研究報告」。在大陸所謂「部際圖書情報工作協調委員會」領導下,按照「統一方案,分步實施,團結協作,資源共享」的方針,進行了全國文獻資源調查與布局研究。自1987年8月開始,至1990年6月這項工作結束。四年間總共動員了486個單位,近萬名工作人員參加,評估了1,800多個研究級學科的文獻收藏,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資料與數據,完成近一百萬字的研究報告和論文。這件工作可以說是文獻資源建設工作在理論和實踐上的深入研究的成果。這次調查研究,評估了大陸大部分圖書情報部門的文獻資源現況,促進了一些地區文獻資源的合作、協調和規劃建設,同時也論證了文獻資源建設的理論、設計,驗證了文獻資源綜合評估的方法。由於這次全國文獻資源調查與研究的完成,將有助於提出中國大陸文獻資源合理布局的構想及全國文獻資源布局的建議並促進其實施。該調查研究的工作過程與成果報告,讀者可參考全國文獻資源調查與布局研究成果彙編乙書(註11)。
至於我國臺灣地區的合作館藏發展概況與英、美和歐洲先進國家相比,我國的館際合作發展則較晚,進步的速度也較遲緩。民國61年間以中山科學研究院、清華大學、成功大學為首的8個單位,鑑於「每個圖書館的館藏與可運用的經費又極其有限,要滿足讀者對資訊的急需,運用合作辦法,相互支應,是必需而唯一的可行途徑」(註12),遂成立了「中華民國科技圖書館暨資料單位館際合作組織」(後更名為:中華民國科技館際合作協會),以促進圖書資料之交流及應用為宗旨,到目前為止有368個會員單位以上,幾乎涵蓋所有重要研究圖書館。至民國70年8月我國臺灣地區受科技圖書館暨資料單位館際合作組織對國內圖書館之間的合作交流活動日漸增加,而許多人文及社會科學圖書館無法參與的激勵下,正式成立「中華民國人文暨社會科學圖書館及資料單位館際合作組織」(民73年更名為中華民國人文社會科學圖書館合作組織),到目前為止,會員已有133個單位以上,包括國家及公共圖書館、大專院校圖書館及專門圖書館等。另外,為了促進法律資訊的交流與利用,民國74年成立「中華民國法律資訊交流合作組織」,有十餘個會員單位,其中以立法及司法機關、法學院等性質圖書館居多,惟目前暫時因故停辦;最近則在民國85年底由行政院陸委會召開組織之「大陸資料單位館際合作組織」,由27個單位依功能性質成立館藏發展執行小組、及流通執行小組,分別規劃有關大陸資料之合作與交流相關事宜(註13)。由於上述幾個合作組織對於我國圖書館的館際合作有相當的貢獻,不僅編製聯合目錄以利資料的流通,亦且訂有資料互借與複印的辦法,達到資源共享的目的。但嚴格地說,我國圖書館界在合作館藏發展方面的成就似乎較少。
雖然我國臺灣地區有計畫的合作發展館藏還未見開始,但曾經有合作採購圖書與期刊的事實。民國64年起,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簡稱國科會)為使每年補助各國立大學院校圖書館及研究機構採購外文圖書期刊的經費作有效運用,委由該會科學技術資料中心(簡稱科資中心)以集中採購方式,統籌辦理。圖書部分,國科會於每年一月通知受補助單位,準備擬購書單,於五月間送國科會審查,再交由科資中心向國外訂購。科資中心統一採購的圖書館除國立大學院校外,還包括私立大專院校、科學研究中心以及科學園區等四十多個單位。此項業務原先的構想是希望能藉著統一採購,減少重複,結合各館館藏成為完整的全國性研究館藏,但由於缺乏詳細的規劃,此項業務仍停留在代理採購的階段。不過,目前科資中心因故已停止辦理統購的業務。
至於期刊的部分,目前只有上述的國科會科資中心代各公私立大學圖書館訂購外文期刊,且以歐美國家出版的期刊為主。由於僅係代理訂購,而無管轄的權利,因此各圖書館之間對於重要的期刊很多是重複訂購。以這種訂購方式,只能稱為集中訂購,而不能說是合作採訪(註14)。該項外文期刊統購作業,也因故於民國84年6月底全面停止辦理。二十多年以來,我國圖書館的館際合作,依然停留在「資料複印」、「館際互借」的地步,並未能邁向館藏合作發展的原因,吳明德教授指出造成此種現象的可能原因有(註15):
另外,上級單位不重視,缺乏行政支持、各館館藏無明顯的特色等(註16),也可能是造成我國的館際合作步調遲緩的原因。
(三)館藏合作發展的模式與基本要素
綜合國外實施多年的館藏合作發展制度,大約可歸納為下列三種模式:
Stephen Vickers 與 Maurice Line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資助下,對發展中國家提出了四種可行性的合作採訪模式(註18)。
以現階段來看,我國臺灣地區各類型圖書館若要實行館藏合作發展或合作採訪,筆者認為以上述第4種模式:分散採訪、協調合作,為最佳之模式。
在此,進一步的觀察他國實施合作館藏發展制度之所以會成功,我們發現除了要有一套合適的合作模式之外,還必需要具備下列的幾個基本要素,缺一不可,其內容包括(註19):
四、公共圖書館的主要功能與為推動特色館藏合作發展計畫請命
誠如在緒言所述,我國歷來依據原出版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將各類型出版品送繳國家圖書館的主要目的,係「透過出版法的呈繳制度,收集所有全國出版品,使成為全國文獻永久的儲存中心(註20)」;1981年,Jean Lunne(註21)更進一步,把這些送繳到圖書館的各類型出版品,歸納成:以建立國家級館藏、和編製國家書目為出版品送繳制度的「新目的」。出版法廢止後,有關書刊資料送繳至國家圖書館之替代法案—圖書館法未正式立法前,國家圖書館一時無法可據,以接受送繳之各類型出版品,其勢必透過採購或要求贈送等方式來徵集國家文獻。而各級地方公共圖書館,是否可以就其地理上的方便性、以及對地方上的熟悉度,共同分擔蒐集典藏國家文獻資料的責任呢?首先我們來研究公共圖書館的主要任務。
(一)公共圖書館的任務與地方文獻的蒐集
公共圖書館主要是提供一般民眾閱讀、休閒的場所,經費的來源通常由政府所補助。由於公共圖書館主要為一般民眾提供服務,所以館藏資料必須兼顧到各個階層的讀者,如兒童、青少年、成年人、及老年人;另一方面公共圖書館成立的宗旨是為當地民眾提供各種自我教育的機會,鼓勵民眾自我進修,以提升個人的學識,或增進工作的技能。因此,一般習稱公共圖書館是「民眾大學」或「社會大學」。美國圖書館協會(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 ALA)更提出現代化公共圖書館的功能,可分為:教育民眾、傳佈資訊、充實文化、倡導休閒等四項功能。也就是說,公共圖書館是為全體民眾提供教育性、資訊性、文化性與休閒性的服務(註22)。
此就「充實文化」或所謂的「文化性服務」的角度來看,陳仲彥(註23),在「公共此圖書館與地方文獻資料服務」的研究論文中指出,無論從國際圖書館協會與機構聯盟(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n and Institutions, IFLA)所發布的「公共圖書館指引(Guidelines for Public Libraries)」或是我國教育部所公佈的「社會教育工作綱要˙圖書館教育篇」以及「公共圖書館營運管理要點」中,都明白宣示公共圖書館應負起蒐集地方文獻的任務,這也是公共圖書館的功能與目標。該論文同時指出,公共圖書館蒐集地方文獻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彙集該地區發展歷程之各項紀錄,備供人們參閱、研究使用;其次可作為將來編纂地方性之鄉鎮市誌或縣市史誌之用,甚至可提供一省之通誌或國史編纂之材料。因此,這些地方文獻資料唯有靠分散在各地的各級公共圖書館,平時就應有計畫性地進行蒐集整理,才不致因時過境遷而不易獲得;在中央目前已「無法可據」的情況下,是否能夠全面照顧到各地方文獻的蒐集工作呢?值得觀察。因此,筆者擬就臺灣省各縣市立文化中心(圖書館)於過去所規劃和建置的特色館藏為基礎下,再度引用與呼籲,教育部於民國83年9月7日委託國家圖書館辦理之推動全國圖書館館藏發展計畫中,建議實施館藏合作發展先導計畫—在公共圖書館部分的「推動全國各級公共圖書館特色館藏合作發展計畫」建議案。
(二)為「推動全國各級公共圖書館特色館藏合作發展計畫」請命
教育部在民國83年9月7日委託國家圖書館(前稱國立中央圖書館)辦理之「推動全國圖書館館藏發展計畫」,係於民國84年12底完成。在該計畫研究報告的結論中,即有建議推動館藏合作發展計畫的基本要則與先導計畫。是項研究結果認為,當前尚有圖書館法草案猶在行政院核定中、館藏資源調查統計資訊不足,主管機關、協調與執行單位建置不完整以及規劃館藏合作發展的基本工具大部分又缺乏等不利因素下,若按一般實施程序辦理,將永遠無法達到全面推動館藏合作發展計畫。因此建議遵循下列幾個基本原則:
在上述五項原則下,該專案研究小組建議:鑑於規劃全國性館藏合作發展計畫是一個極為龐大及複雜的工作,為避免浪費人力和物力,宜先實施館藏合作發展先導計畫,以作為整體規劃的經驗與參考,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的踏出館藏合作發展的第一步,該項先導計畫總共推出下列五個子計畫,據瞭解至少有兩個先導子計畫,已經開始展開合作館藏發展的規劃工作了。
至於在公共圖書館部分,所要推動的「全國各級公共圖書館特色館藏合作發展計畫」綱要,筆者大致上以教育部委託之研究計畫結論為基礎,配合圖書館法(草案)的即將立法、行政院研考會已公佈施行的「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和「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以及網路資源的搜尋與利用之概念,將該先導子計畫綱要修改如下,以供有關當局施政之參考。
推動全國各級公共圖書館特色館藏合作發展計畫(芻議)
五、結論-為落實推動特色館藏合作發展計畫提出建議與展望
我國圖書館界在館際合作方面雖有若干成就,但在合作館藏發展方面則進步地相當緩慢,也似乎未有具體的計畫或相當成果展示,筆者愚昧,雖然再三積極呼籲政府相關主管單位,應當重視圖書館界的館藏合作發展。誠如吳明德教授在其館藏發展乙書中,就我國圖書館應如何規劃合作館藏發展,提出六點建議:1、建立合作館藏發展的觀念;2、由專責單位負責規劃全國合作館藏發展;3、各館應訂定館藏發展政策;4、各館應進行館藏分析工作;5、以館藏綱要描述館藏以及6、訓練館藏發展館員等(註24)。而在教育部委託國家圖書館,進行研究之「推動全國圖書館館藏發展計畫」最後結論也一致認為:要成功推動此項合作館藏計畫,除上面6點建議外,還必需注意下面幾個條件的配合,才能落實發展,譬如(註25):
(一)國家立法的鼓勵及經費的支持。
(二)重視館藏合作發展的宣導工作,加強館藏建立館員的訓練。
(三)在現行相關法令規章的規範下,研擬館藏合作發展的因應之道。
特別是關於現行法令規章的規範,因為各圖書館間進行館藏合作發展的計畫,可能涉及到各館預算的編配、財物與圖書資料的採購、書刊財產保管、註銷報廢和書刊文獻資料在合作流通上產生有關著作權法的問題。尤其在著作權法上,雖然有許多館員在關注,但如:圖書資料的合理使用、重製與改作、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展示、公開發表和散布與發行等問題,甚至於將文獻資料數位化後,利用傳真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媒體傳輸,所產生的諸多問題,都必須一一去克服。在推動館藏合作發展計畫時,對於上述問題除應在相關主管單位的主導下,委託學者專家研擬因應之道,提供圖書館界參考外,並應設法在現有的相關法令規章規範下,進行修法或行政救濟,以避免圖書館員違反法令,進而能保障館藏合作發展計畫在合法的大前提下推動。另外,在推動館藏合作發展計畫時,在實際執行面需要許多具體的工具,才能落實且按步就班的進行規劃工作,比如說需要館藏綱要來描述各館的館藏特色、建立各種調查統計資訊、編製基本藏書目錄、標準書目、聯合目錄、合作發展館藏協定等各類型工具來配合執行。
基於上述幾個理念與前輩們研究的結果,筆者認為我國臺灣地區若要確實推動全國各級公共圖書館特色館藏合作發展計畫,建議應朝下面幾個方面著手:
(一)積極更續擴大「臺灣省加強文化建設第三期重要措施」。就各縣市立文化中心圖書館建立館藏特色資料,並以該計畫「臺灣省各縣市立文化中心(圖書館)館藏特色表」為基礎,擴大增加省立臺中圖書館、臺北市立圖書館、高雄市立圖書館和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的責任特色館藏主題;同時全面進行檢討與依據各館原有之館藏特色,予以重新分配。主管機關也由臺灣省文化處提升到教育部社教司、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國家圖書館等單位共同協調主辦。
(二)各級政府應擴增編列專案採購經費,以支持這項持續性的特色館藏與地方文獻的蒐集典藏工作。國家立法對於合作計畫的進行實居主導及催化的角色,經由立法的制定給予經費、人員的補助,更是合作計畫實現與成功的要素之一。例如,美國1965年「高等教育法案」及1968年的修正案,與1966年「圖書館服務暨建築法案」(Library Services and Construction Act)第三章增加的條款,都提供經費協助推展館際合作事業,成效卓著。我國圖書館正處於讀者需求日益增加、購書經費普遍拮据,而又缺乏支持合作採訪計畫之財源的情況下,政府必需提供健全的立法及預算支持基礎,才得以落實合作發展館藏計畫。
(三)擴充持續編印紙本式與線上式之全國公共圖書館特色館藏資料聯合目錄,並結合地方文獻與鄉土教材網路資源,以提供民眾全面性搜尋檢索利用。該聯合目錄除可以充分瞭解各圖書館館藏資源的重點與執行蒐藏特色館藏的成效外,其最要主要功能在指引圖書資料的典藏地。本計畫案就可以省立臺中圖書館所編輯之臺灣省公共圖書館特色館藏聯合目錄為基礎,擴充在第一版未參與的縣市立文化中心圖書館以及新增的省、院轄市立圖書館之特色館藏資料,以作為圖書資料合作流通、參考資訊服務的基礎。同時,也可藉此瞭解資料的分布情況及完整性如何,作為進一步規劃合作發展館藏的參考。期望各級政府都能重視並定期編列預算,委託各相關單位分頭進行調查編製,並將結果建置在網際網路上,提供全國民眾檢索利用外,同時也可以作為評估各級公共圖書館執行蒐集特色館藏的成效。
(四)各級公共圖書館應儘速擬訂各館之館藏發展政策,以分析館藏強弱虛實、明列責任特色館藏主題,以作為建立特色館藏的主要依據。以所得資料顯示,目前臺灣地區各級公共圖書館中除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臺北市立圖書館、高雄縣立文化中心圖書館有正式書面的館藏發展政策出版外,其餘大部分圖書館都缺乏書面的館藏發展政策與書刊選購小組的組織。「館藏發展政策」,就是要說明館藏所欲達成的目的,描述館藏的性質與範圍,同時也敘述館藏優先順序,指出館藏重點所在,期望各級參與圖書館,在責任特色館藏主題的範圍內,開始著手進行館藏發展政策的制定工作,以為合作發展館藏的依據。而各館蒐藏的特色圖書資料範圍,應在「各級公共圖書館特色館藏合作發展協調中心」的協調分配下,分頭進行特色館藏、地方文獻資料、當地各級政府出版品與網路上的鄉土教材和地方文獻資源的蒐集整理工作。
(五)尋求政府立法與修訂各項作業辦法的支持。尤其是有關於政府出版品寄存的部分,民國87年11月4日行政院研考會以台八十七研版字第Ο四五五一號函修訂「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其中第五條規定:「各機關應依寄存圖書館作業規定,寄送出版品至指定圖書館,辦理出版品寄存服務。前項寄存圖書館作業規定,由行政院研考會定之」。另根據民國88年1月13日行政院研考會以(88)會版字第ΟΟ一八九號訂定之「政府出版品寄存服務作業規定」,第三條:經選定辦理政府出版品寄存與提供服務之圖書館(以下簡稱寄存圖書館),依蒐藏範圍分為完整寄存及部分寄存二類;完整寄存圖書館可獲得應全部政府出版品,部分寄存圖書館應依館藏特色及服務對象選定蒐藏部分政府寄出版品。
由這項基礎下,各級公共圖書館將可以獲得與該館責任特色館藏主題的政府出版品外,也將可以爭取蒐藏當地各級政府(如縣、市、鄉、鎮)出版品了。而有關於各地方機關、公共團體的出版品無償送繳到「都道府縣」立圖書館的規定,在日本國的圖書館法(第九條)中,早就有明定,或許是我國圖書館學術界、尤其是由公共圖書館,正值我國「圖書館法草案」,尋求立法過程中,共同努力的目標吧?!
【附註】
附表一:臺灣省各縣市立文化中心(圖書館)館藏特色表
| 縣市別 | 館藏特色 | 縣市別 | 館藏特色 |
|---|---|---|---|
| 宜蘭縣 | 木材工業、森林、戲劇、觀光、旅遊、水產、漁撈。 | 苗栗縣 | 雕刻藝術、客家文物、陶瓷、茶葉、蠶絲。 |
| 基隆市 | 海洋、航運、漁業、國際貿易、涉外史料、水產養殖、貨櫃。 | 臺中縣 | 民俗手工藝(編製為主)。 |
| 臺北縣 | 陶瓷、音樂、戲劇、舞蹈、園藝、茶葉、石藝。 | 臺中市 | 土地經營、企業管理。 |
| 桃園縣 | 航空科技、家具、環保。 | 南投縣 | 茶葉、觀光旅遊、竹品、農產 |
| 新竹縣 | 工業、茶葉、昆蟲。 | 彰化縣 | 花卉園藝、南北管資料。 |
| 新竹市 | 氣象、天文、食品工業、玻璃工業。 | 雲林縣 | 宗教、農作物、水產、食品加工、養殖漁業。 |
| 嘉義縣 | 水利工程、森林、農漁業。 | 花蓮縣 | 石藝、觀光。 |
| 嘉義市 | 教育、天文、中國醫學。 | 澎湖縣 | 水產、漁撈、海洋資源、臺灣史料、姓氏源流。 |
| 臺南縣 | 農產、養殖業、化石。 | 屏東縣 | 山胞文獻、養殖漁業、畜牧業、自然生態保育、 |
| 臺南市 | 古蹟、禮俗、音樂、戲劇、舞蹈。 | 臺東縣 | 山胞文獻、考古 |
| 高雄縣 | 森林、昆蟲、地方戲劇、農產品。 |